禁止违反规定 从事营利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 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四) 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 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文章内容摘录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